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沙、开荒、取土、修坟立碑;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的设施;
(三)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四)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投放各类破坏生态的水生生物及其它污染水体的行为;
(五)经营水上餐饮;
(六)炸鱼、毒鱼、电鱼,设网以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
(七)捕猎野生动物;
(八)畜禽饲养、放养,水产养殖;
(九)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擅自堆放、悬挂、晾晒物品;
(十)损毁树木、折采花果,践踏或者损毁草坪、绿篱、花坛、围栏;
(十一)损毁、破坏音响、显示屏、灯光、管网、座椅等设施;
(十二)焚烧物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三)洗涤衣物、乱扔垃圾、随地便溺;
(十四)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游泳、垂钓;
(十五)车辆、船只乱行、乱停、乱放;
(十六)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核心景区;
(十七)其他损害风景区资源、设施,扰乱秩序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前款第十四项规定的禁止区域、时段由管委会划定,向社会公布。
(一)采沙、开荒、取土、修坟立碑;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的设施;
(三)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四)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投放各类破坏生态的水生生物及其它污染水体的行为;
(五)经营水上餐饮;
(六)炸鱼、毒鱼、电鱼,设网以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
(七)捕猎野生动物;
(八)畜禽饲养、放养,水产养殖;
(九)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擅自堆放、悬挂、晾晒物品;
(十)损毁树木、折采花果,践踏或者损毁草坪、绿篱、花坛、围栏;
(十一)损毁、破坏音响、显示屏、灯光、管网、座椅等设施;
(十二)焚烧物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三)洗涤衣物、乱扔垃圾、随地便溺;
(十四)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游泳、垂钓;
(十五)车辆、船只乱行、乱停、乱放;
(十六)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核心景区;
(十七)其他损害风景区资源、设施,扰乱秩序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前款第十四项规定的禁止区域、时段由管委会划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