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依法依规签订经营合同。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和准许经营范围内依法文明经营,不得店外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