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地点开展。需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风景区景观。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