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商业促销、大型游乐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商业促销、大型游乐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