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区内占用绿地、道路、市政设施,进行道路开口、拉设围墙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确因建设需要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