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