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会展业主管部门。
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会展活动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起草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宣传培育会展环境和品牌会展。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外事、体育、统计、知识产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投资促进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会展业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