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并处罚款,按照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未完成绿化工程的;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超过期限和范围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按照要求恢复原状的。
(一)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未完成绿化工程的;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超过期限和范围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按照要求恢复原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