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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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
第二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
第三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城...
第五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
第六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
第七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倡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绿化活动。鼓励开展...
第八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城市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质量和水平,推动城市绿化不断适应社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十一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
第十二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
第十三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
第十四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
第十五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
第十六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应当体现生态要求,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优先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
第十八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
第十九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鼓励和提倡双排或者多排行道树种植。
种植行道树应当符合交通通行、道路...
第二十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应当全面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对原有公园绿地逐步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改造,建设雨...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推行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
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围...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盐碱地绿化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引进和培育适宜盐碱地生长的植物品种,开展盐碱地绿化试验研究,提高盐碱...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
(二...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和已建城市绿地性质。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负责城市绿...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野炊,倾倒废水、垃圾、渣土;
(二)钉、拴、...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和砍伐树木。
树木无迁移或者保留价值、需要砍伐的,应当向所在地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
第三十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结合本市山水文化特色,实施显山、露水、透绿工程,加强城市绿道建设。绿道建设应当与运动健身、旅游观光相结合,方便...
第三十一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巡检并及时修剪养护管理范围内的树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
第三十二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抢险救...
第三十三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树龄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名木进行保护。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审批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与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绿化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并处罚款,按照面积...
第四十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
第四十一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
第四十二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