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
(二)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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