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并将处置、保护意见纳入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绿化或者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等措施。
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绿化或者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