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海岸带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化,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海岸带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化,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