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和已建城市绿地性质。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补建相同等级、面积的城市绿地。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补建相同等级、面积的城市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