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野炊,倾倒废水、垃圾、渣土;
(二)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或者在树木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
(三)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物品,设置广告;
(四)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绿地;
(五)在公园绿地水域、景观水体内游泳、洗涮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等;
(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耕种;
(七)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八)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九)擅自在绿地内摆摊设点、杂耍卖艺、进行大型集会、商业营销等;
(十)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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