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和砍伐树木。
树木无迁移或者保留价值、需要砍伐的,应当向所在地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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