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巡检并及时修剪养护管理范围内的树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
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的树木,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养护责任人认为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设置不合理的,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养护责任人进行修剪。
因安全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需要修剪树木的,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在实施树木修剪、喷药、浇灌等养护作业时,应当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休息及交通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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