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结合本市山水文化特色,实施显山、露水、透绿工程,加强城市绿道建设。绿道建设应当与运动健身、旅游观光相结合,方便居民亲近绿色、享受自然。
城市绿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迁移或者砍伐。
城市绿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迁移或者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