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推行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
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条件适宜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墙体实施立体绿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
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条件适宜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墙体实施立体绿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