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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