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