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