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