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划定或者调整城市绿线;
(三)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四)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
(五)重要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六)涉及城市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依法作出审批或者批准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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