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以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用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以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用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