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