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审批服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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