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审批服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审批服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