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倡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绿化活动。鼓励开展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等创建活动,引导单位、个人以捐资捐物、认建认养绿地、栽植纪念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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