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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