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