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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