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审批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与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绿化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应当于当日告知城市绿化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城市绿化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查处情况于七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应当于当日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处罚决定另行书面告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应当于当日告知城市绿化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城市绿化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查处情况于七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应当于当日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处罚决定另行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