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