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应当体现生态要求,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优先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合理设计植物种类的分布、密度,预防和减少病虫害。提高市树国槐、市花月季、菊花的种植比例,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绿地建设选用外地植物种类和栽植胸径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时,城市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可行性进行专业论证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加强对外来植物病虫害的检测和防治,除科研、专类公园建设特殊需要外,不宜栽植不适应本地生长环境的植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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