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