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安装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并与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对园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名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名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