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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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第二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
第四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
第五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第七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镇(街)、村...
第八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
第九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安装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并与...
第十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推行排污协议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排污单位签订排污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能源结构,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削减煤炭消费...
第十二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民用散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广...
第十三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整治计划规定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
第十四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安装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与市、县...
第十五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拆...
第十六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
第十七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行业的治理标准...
第十八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开工和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
第十九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委托...
第二十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排放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有毒有害和异味气体。
下列行为应当...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规划建设种养结合畜禽...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确保油...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城区垃圾转运站实施改造、提升。达不到改造、提升要求的,应当制定搬...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倡导绿色出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遥感监测、定点抽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督抽...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维修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环...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采取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规模以上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第三十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城区道路、景观绿化地和市政工程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的要求逐步实施改造,防止水土流失和扬尘污染。
城市建成区内河...
第三十一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环境综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已建成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以及燃煤抽凝机组,未按照规定淘汰...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废弃物焚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石油化工以...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联网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区内土地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对裸露地面依法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第四十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域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
第四十一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