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遥感监测、定点抽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检。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定点抽测、遥感监测复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重新检测。逾期不复检、不维修或者重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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