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维修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环境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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