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倡导绿色出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应当全部选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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