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城区垃圾转运站实施改造、提升。达不到改造、提升要求的,应当制定搬迁计划,限期搬迁。加强对垃圾填埋场的规范管理,采取灭虫害、除臭以及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防渗等措施,防止明显异味和扬尘。
新建城区应当实行地下排水系统雨污分流,老旧城区按照规划逐步实施地下排水系统雨污分流,防控地下管道异味散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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