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