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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