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