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省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城乡居民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使用纳入省规定的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省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城乡居民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使用纳入省规定的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