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行业的治理标准和污染防治操作规程,引导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逐步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在城乡居民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新上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生产经营项目。现有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项目应当按照计划逐步迁出。
迁出计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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