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开工和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