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安装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与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每年开展二次以上的二恶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焚烧危险废物的,其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等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在厂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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