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民用散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建立完善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清洁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建立完善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清洁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