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联网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