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域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