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区内土地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对裸露地面依法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