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废弃物焚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厂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开展二恶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厂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开展二恶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